教社科〔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第30次部党组会(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23年12月28日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精神,贯彻落实《面向2035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加强有组织科研,推动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规范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重要平台,是培养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基地,是服务党和国家决策的重要载体,是完善科研体制机制、提升治理能力、释放科研活力、开展重大科研攻关的试验田。
第三条 实验室应着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前瞻性、综合性、复杂性问题,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之间深度合作及与理工农医学科的交叉融合,培育和催生新的学科和学术增长点,引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范式转型,产出重大成果,提高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能力和水平,建成学科交叉融合发展、教学科研咨政并重的高质量创新平台。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战略引导、需求牵引、系统布局、创新方法、共建共享”原则,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相统一,自觉服务于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和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验室总体发展政策,编制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二)制定实验室管理办法,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开展实验室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工作;
(四)组织开展实验室验收、考核评估工作;
(五)总结推广实验室经验做法,采纳运用研究成果;
(六)督查处理涉及实验室的有关学风问题。
第六条 依托高校是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地方高校的,其上级主管部门配合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或地方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的重点规划;
(二)保障、落实实验室运行的相关人事、经费等配套政策;
(三)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考核评估等工作;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经验总结、宣传推广、成果应用、学风建设等工作。
第七条 依托高校是实验室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教育部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要求,为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提供人财物等相关条件保障;
(二)制定本单位实验室管理细则,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三)组建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聘任实验室主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指导和监督实验室日常运行和管理,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考核评估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是建设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施学术规划和建设计划;
(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建设,发挥开放、引领和协同作用;
(三)加强学术研究团队和人才梯队建设,注重培育拔尖创新人才;
(四)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开展交叉创新研究,推动科研组织模式和科研范式变革,产出重大成果,为知识体系创新赋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支撑;
(五)加强国际学术交流合作,构建高水平国际学术网络。
第三章 立项建设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专家认定、择优入选、定期考核、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立项后每轮建设周期5年,其中试运行期1年。试运行期满,教育部组织开展验收,验收未通过的,取消立项建设资格;验收通过的,正式挂牌运行。
第十条 教育部根据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和布局,发布申报通知。高校应从已建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申报,坚持宁缺毋滥,做到优中选优。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高校党委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具有较强哲学社会科学实力。学校具有较为完备的实验室建设管理规章,在“双一流”建设、文理工农医交叉融合、科研改革创新、培育和支持实验室等方面成效明显。
(二)具有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基础,至少涵盖2个(含)以上一级学科。其中主要依托学科须为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且优先考虑教育部“双一流”建设公布的哲学社会科学一流学科。
(三)原则上为学校相对独立的二级实体研究机构,且已稳定运行2年(含)以上。管理制度健全,内部运行有序,具有专职管理人员,拥有相对独立的人财物使用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未来发展规划清晰,成效可预期、可检测。
(四)具备解决重大问题的科研实力、鲜明的研究特色、明确的主攻方向和创新的研究方法,在相关学科领域有扎实的研究基础。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已取得体现学科交叉融合、认可度高的重要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创新成果。成果转化渠道畅通,服务成效显著。
(五)具有满足研究需求、长期积累、来源渠道稳定的必要数据资源,数据管理安全可控,无知识产权争议,符合有关系统安全等级备案要求。能够自主设计开发建设相关数据库和应用软件,数据分析、处理和研究能力独树一帜、体现创新,在本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六)具有结构合理、学科交叉、梯队衔接的稳定的高水平复合型科研队伍,专兼职研究人员不少于15人(含具有实验技术和方法专长的专职研究人员)。
(七)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突出的科研能力、优秀的管理能力和充足的研究精力,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八)具备良好的办公条件、科研实验条件和基础保障条件。实验室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具备充足且先进适用的实验仪器设备、完善的配套设施及相应的实验环境。有稳定的经费资助渠道,每年固定支持经费不少于100万元。
(九)建有“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验室具有开放性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有效协同和集聚校内不同学科、兄弟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资源,开展联合建设或联合攻关。具备社会服务条件,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国际交流方面有较好基础。
(十)政治方向、价值取向、研究导向正确,师德师风和学术生态良好,学术风气端正,无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依托高校组织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填写《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申报表》,审核后报教育部。
第十三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并实地考察后,择优认定,分为试点和培育进行建设。认定后3个月内,依托高校聘任实验室主任、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并报教育部备案。试点和培育建设任务完成后,由教育部组织开展考核。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高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高校自主招聘、择优聘任。实验室主任聘期5年,聘期结束考核优秀可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注重科研团队和人才梯队建设。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专职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兼职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按照依托高校制定的管理细则规定履行聘任手续。实验室需根据研究方向持续优化人员结构和规模。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围绕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关键性、基础性、前沿性问题开展研究。通过自主设立研究项目,有组织地持续深入开展系统性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加强专题数据库建设。注重基础研究数据的采集、积累和跟踪分析,注重研究方法创新和研究工具开发,鼓励在数据驱动的实验技术方法方面开展自主探索。规范数据处理活动,维护数据安全。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主导和参与重大国际学术合作计划。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深化高水平国际合作网络建设,积极传播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故事。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注重协同创新和学科交叉融合。主动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和学术前沿,打造公共研究平台。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重视科学普及,有条件的要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更好服务于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规章,有计划地购置、更新、使用科研仪器设备,保障科研仪器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坚持学术质量和实际贡献导向,深化评价改革,加强学风建设,坚守学术初心,潜心深耕细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加强内部运行管理和经费合规使用,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确保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数据库、专利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的,须由依托高校提出书面报告,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并赋予实验室更大经费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参照《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自主编制经费预算,非研究项目经费不低于总额的40%,预算报表应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并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依托高校除每年安排固定支持经费外,还应与实验室共同制定相应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提供科研财务服务,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须按要求于每年年底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经依托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
第三十二条 依托高校须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教育部加强对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的分析研判和工作指导。
第三十三条 教育部对实验室进行建设周期评估,一般5年为一个周期。
第三十四条 建设周期评估主要对实验室建设成效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研究方法创新、学科交叉融合、数据资源建设、代表性成果、内部管理机制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 建设周期评估程序分为现场评估和综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教育部根据建设周期评估情况,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进一步加强专项经费支持。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整改或退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XX大学XXX实验室(中心、平台等)”。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司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www.moe.gov.cn/srcsite/A13/moe_2557/s3103/202402/t20240226_11168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