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十四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23年6月更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十四五”期间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课题”)管理,提高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发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的导向作用,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走在前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申报、评审、检查、验收、宣传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作出贡献。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工作,要有利于服务广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有利于坚持社会科学研究的正确方向,有利于遵循社会科学研究规律,有利于调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多出精品力作,并逐步形成具有鲜明广州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体系。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重点支持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抢救和整理,支持对哲学社会科学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建设等。
第五条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经费主要来自市财政拨款。经费的预算、财务依法接受市级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经费的使用、管理依法接受市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受广州市委、市政府委托,领导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的发展,负责审定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发展规划;审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审批市社科规划课题;领导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开展工作。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是由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的办事机构,是市社科规划课题组织、管理、验收、推广的单位,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负责组织研究提出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发展五年规划;拟定和实施市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组织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中后期管理和成果的评审、验收、推广;具体管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研究经费;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库,聘任学科评审组成员;组织策划有关学术研究和咨询服务;组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信息、管理信息交流等。
第八条 广州及国内其他地区高等院校、党校、社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市社科规划课题申报和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审核本单位课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提供市社科规划课题实施的相应条件;跟踪管理市社科规划课题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承办市社科规划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市社科规划课题管理需要,分学科设立学科规划评审组,由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感强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制定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评审市社科规划课题申请,提出资助建议;对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进行评审。

第三章 课题与规划
第十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设立重大课题、智库(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羊城青年学人课题、共建课题、广州大典课题(广州大典与广州历史文化研究专项)、委托课题等类别。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科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课题类别。
第十一条 重大课题主要围绕党和国家重大创新理论,围绕研究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开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以及对我市哲学社科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第十二条 智库(重点)课题研究广州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亟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必须紧扣广州现实,立足转化应用,预期研究成果必须抓住主要问题,提出破解问题的思路和有实用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第十三条 一般课题包括应用研究课题和基础研究课题,应用研究课题的选题以广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为导向,注重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对策性;基础研究课题的选题为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前沿性、创新性的研究课题。
第十四条 羊城青年学人课题包括应用研究课题和基础研究课题,应用研究课题的选题以广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为导向,注重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对策性;基础研究课题的选题为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前沿性、创新性的研究课题。课题申报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得超过40周岁。
第十五条 共建课题包括应用研究课题和基础研究课题,应用研究课题的选题以广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为导向,注重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对策性;基础研究课题的选题为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前沿性、创新性的研究课题。共建课题研究经费由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或课题负责人自筹。
第十六条 广州大典课题资助海内外研究人员开展《广州大典》与广州历史文化研究,培养新一代具有国际学术视野的广州历史文化研究人才,按照《〈广州大典〉与广州历史文化研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广州大典与广州历史文化研究博士学位论文资助,按照《〈广州大典〉与广州历史文化研究博士学位论文资助计划章程(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委托课题是指广州市委、市政府、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根据党和国家、广东省以及广州市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发展战略部署及推进重要工作的具体需要,每年选择确定若干个亟需研究的应用对策性课题,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推动工作提供参考。采取委托研究方式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开展研究攻关。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从学科组专家库随机抽取。课题评审贯彻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
课题的评审标准是:
(一)符合课题指南的指导思想、研究重点和范围;
(二)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和较高的学术价值;
(三)课题研究观点鲜明,论证充分,切实可行,具有与课题需要相适宜的科研手段与方法;
(四)预期成果社会效益良好,便于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申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州市社科规划各项管理规定;
(二)申报人即为课题负责人,社会责任感强,学风优良,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基础和比较丰富的科研经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真正承担课题研究任务;
(三)正式受聘于广州及国内其他地区大中小学校、科研单位(包括民办科研机构)、党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社科工作者,课题资助期内能够在受聘单位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
(四)羊城青年学人课题的申报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得超过40周岁;
(五)国内外各高等院校和学术机构的社科工作者、博士研究生,均可参加广州大典课题(广州大典与广州历史文化研究专项)申报以及博士论文资助申请。
(六)已获国家社科基金、广东省社科规划立项资助的课题不得重复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已承担往年度的市社科规划课题(委托课题除外)、“《广州大典》和广州历史文化研究”项目、广州市社科联羊城青年学人项目且尚未结项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下一个年度市社科规划课题,但可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
(七)鼓励理论研究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合作开展研究。
第二十条 正式受聘于广州地区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港澳台研究人员,可以根据相关条件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有特别要求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境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有特别要求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应依托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市社科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申报。各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课题申报工作,并承担科研信誉保证。
第二十三条 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必须根据市社科规划办发布的课题指南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和渠道提交申请。
第二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立项一般经过资格审查、立项评审、复核、审批、发布等程序。
(一)资格审查。各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申报的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市社科规划办对资格审查情况进行复核,合格者进入正式评审;
(二)立项评审。立项评审原则上采用通讯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社科规划办组织同行专家网络匿名评审。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学科组专家进行会议复评。重大、智库(重点)课题的会议复评采用答辩评审的方式。
(三)复核审批。市社科规划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五条 课题评审期间,评审专家需注意保密评委身份,不得泄露参评专家名单、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对于在评审工作中信誉不良、违反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的专家,市社科规划办将撤销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评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是申报人、参与者的近亲属;
(二)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申报本年度市社科规划课题。
市社科规划办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拟立项课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内,对拟立项课题有异议的,可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必须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市社科规划办应在核实后予以回复。
第二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及资助经费数额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
第二十九条 获得立项的课题,由市社科规划办在“广州社科网”公布,同时发文通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课题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市社科规划办签订《立项协议书》。课题名称、完成时间、资助金额、最终成果形式以及各方承担的责任均以《立项协议书》中的规定为准。《立项协议书》和《课题申请书》同为有约束力的协议。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立项协议书》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立项。

第五章 中期管理
第三十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结合,统一要求,分级管理。为保证课题研究顺利完成,课题负责人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课题的中期管理。
课题负责人必须按照市社科规划课题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任务。
课题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立项的各类规划课题研究提供服务,对资助经费使用实行监督和管理,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
市社科规划办对资助经费课题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课题负责人必须及时提交变更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批准: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三)改变课题名称;
(四)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五)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六)终止课题研究;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 基础研究和综合研究,课题负责人因正当理由最多可以申请延期两次,每次延期不超过一年。应用研究,课题负责人因正当理由最多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一年。
课题负责人必须在期满前提交延期申请,经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三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重大、智库(重点)课题实施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和结项会议评审的管理方式。根据市社科规划办统一通知,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立项后组织开题报告会,在研究中期接受市社科规划办的中期检查,按时完成并提交研究成果,并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对研究成果进行修改。
第三十四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者终止课题实施的申请,报市社科规划办批准;市社科规划办也可直接作出终止或撤销课题的处理:
(一)课题负责人无能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研究成果未通过第一次评审,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第二次评审;
(二)研究成果(含阶段性研究成果和最终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三)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研究内容和计划,成果与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五)严重违反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
(六)三年未完成又未进行中期检查;
(七)存在其他严重违规情况。
被终止或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广州市社科规划课题。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央、省市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课题责任单位是课题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课题经费划拨到责任单位的银行账户,不分拨给课题组成员个人。责任单位必须依据科研经费使用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市社科规划课题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依据科研经费使用相关规定,对课题经费进行合理预算,并在课题实施过程中,依法依规使用课题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经费在立项时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三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经费分2-3次拨付至课题责任单位,首次拨付金额不低于课题资助总额的50%。
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按照中央、省市关于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文件要求,报课题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 违反规定使用课题经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撤项或终止研究的课题,市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已拨付的款项如有结余应按程序退回市财政;对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超出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挪用课题资助经费者,由课题责任单位负责追回资助经费并按程序退回市财政。

第七章 结项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形式应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市社科规划课题申请结项评审时,须提交与预期成果形式一致的成果。未按照预期成果形式提交结项成果的,不受理结项评审申请。
缺乏内在逻辑关系、把各种观点的文章编辑在一起的论文集,不能作为最终成果提出结项申请。
第四十三条 各类别课题的完成时间(自签订立项协议之日起计算),基础研究、综合研究完成时间一般为2-3年,应用研究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十四条 受资助的市社科规划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结项申请。填写结题报告书,经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社科规划办报送有关结项材料。结项材料包括结题报告书、最终成果、中期成果(重大课题、智库课题、委托课题以上材料一式5份;一般课题、羊城青年学人课题、广州大典课题以上材料一式3份)以及电子文档,经费使用开支情况说明(一式1份)。
第四十五条 受资助的市社科规划课题申请结项评审,应按照课题类别的要求,达到课题立项协议规定的条件。
市社科规划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引用材料务必注明出处,并附重要参考文献目录。
第四十六条 受资助的市社科规划课题结项评审工作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相关学科的评审专家进行,汇总意见,确定等级。课题责任单位负责结项材料及成果的审核和报送工作。课题组成员不得参加本课题的评审。市社科规划办定期向课题组及所在单位公布规划课题的评审结果,并通过“广州社科网”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 课题结项评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免于评审的分为优秀、良好二个等级。评审合格以上者,由市社科规划办出具《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项证书》。评审不合格者,课题组可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申请第二次评审。第二次评审仍不能通过者,作终止处理,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能申报新的市社科规划课题。
共建课题结项评审由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结项要求可参照受资助课题的结项要求,或按照责任单位的相关规定,完成后将情况通报给市社科规划办,由市社科规划办统一出具结项证书。
第四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达到下列要求之一的,可以申请免于评审:
(一)成果形式为专著且已经正式出版;
(二)成果形式为论文,成果中包含有课题负责人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2篇(含)以上,或者课题负责人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发表理论文章1篇(含)以上;
(三)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采纳,或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人民日报内参、光明日报内参、新华社内参采用;
(四)成果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三)等奖(含)以上奖励;
(五)智库(重点)课题围绕研究核心内容撰写决策咨询报告,获中央领导肯定性批示1人次以上,或获省、市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2人次以上。
(六)经有关部门认定成果内容涉密,不宜公开的。
第四十九条 基础研究、综合研究立项后满5年,应用研究立项后满3年仍未完成的市社科规划课题,市社科规划办统一组织清理。
凡属于清理范围内的课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社科规划办提交结项申请。逾期不提交结项申请的,或提交了结项申请但成果不能通过结项评审的,市社科规划办作出终止或撤项处理。属于清理范围内的课题不得申请第二次评审。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五十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在公开出版和发表,或者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课题为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项目资助课题”,并标注课题编号。
第五十一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执行。市社科规划办对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有优先使用权。
第五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办、课题责任单位应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宣传、推介优秀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应用,充分发挥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在咨政育人、服务社会中的作用。
第五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市社科规划办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课题,以及课题后续的应用开发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14日